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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两次解除劳动合同 谁有理?

SMG案件聚焦 案件聚焦 2022-05-15




40岁不到的程女士,在单位工作了12年,却在2019年调岗后,两次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她被确诊患上了精神疾病,劳动仲裁能支持她吗?

程女士自大学毕业起,就在公司工作,一直工作了十多年。2019年,程女士职务调动,进入了这家公司位于市区的物业分公司,本来满心欢喜以为上班路近了,没成想工作之路却就此磕磕绊绊了起来。

她到新岗位后,在从事客服工作的同时,还被安排了卫生保洁工作。由于要兼顾两个岗位,她没能很快进入状态,被甲方投诉了。此后公司向她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程女士在压力之下,开始有了一些精神疾病的表现,不得不频繁请病假;她还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上签了字。



然而,签字之后,公司并没有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直到8个月后,在2020年的5月,公司认为规定的医疗期到了,于是要解除劳动合同,将程女士除名。

2020年8月,第一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恢复了程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没想到,公司在接受这份裁决四个月后,又向程女士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这一次,程女士既意外,又气愤,于是,第二次提起了劳动仲裁。应诉之后,公司表示,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公司曾经要求程女士复工、调岗、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然而,程女士都没有提供。

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据相关法规认为:只要劳动者在能够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那么这个时候都是在享受病假待遇,单位是没有权利单方面进行调岗的。

在仲裁庭,双方就程女士是否该享受24个月医疗期发生意见。202141日,闵行区劳动人事仲裁庭就双方这起劳动争议再次开庭审理并做出了裁决。


根据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通知:仲裁庭认为只要是职工患有像癌症,像精神病,像瘫痪这种难以治愈的疾病的话,那么企业应该给予的治疗期至少是24个月。用人单位以她医疗期满,然后不能工作,不能从事另外安排工作的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支持了程女士的请求。


END



作者丨顾海东

小编丨董冰茜

视频丨钱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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